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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3浏览次数:

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文件,提高认识,维护和行使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对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做到既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带头休年休假。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时,要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

  二、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必须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县(市、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总数的5%以内。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审核后一次性支付,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单位从公用经费节余中解决。单位已安排休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的,不予支付工资报酬。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审核,按工资审核管理权限,在下年度一季度内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性审核完成。报审时,需带《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一式三份)和专题报告并附领导签字。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政策指导和实施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推行、落实到位。

  

                                                                                                    宜昌市人事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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