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申请人及所需携带资料:
申请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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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携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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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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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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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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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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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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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②当事人身份证件;
③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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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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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③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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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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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②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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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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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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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 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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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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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及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权要求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检查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单等资料。
宜昌市夷陵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为了更好地尊重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我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均需经过病案室审批,在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最后由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认可。
二、申请人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1)门(急)诊病历,(2)入院记录,(3) 出院记录,(4)病案首页,(5) 医嘱单,(6) 体温单,(7) 护理记录,(8) 检验报告单,(9)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10) 心电图报告单,(11) 病理报告单,(12) 检查同意书,(13) 手术同意书,(14)手术及麻醉记录单,(15)分娩记录。
三、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包括: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及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四、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六、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七、病历复印申请批单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留病历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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