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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8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严格遵照《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二、适用范围

  医患关系办公室。

  三、内容

  (一)本制度所指医疗纠纷为患者在我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有异议,并与院方发生争议的事件。

  (二)负责处理医院医疗纠纷的接待部门为医患关系办公室。

  (三)医疗纠纷的接待及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执行“首诉负责制”,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应该明确交待下次接待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未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与患方沟通;对于其它部门的纠纷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接,并积极配合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投诉登记本》,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六)接到投诉后,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人。医疗纠纷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七)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相关科室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八)对医疗纠纷情况、调查资料和专家讨论意见进行汇总,明确处理建议,及时向院领导请示与汇报。

  (九)患方对医院意见产生争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规,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十)每月、季度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医疗纠纷当事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请示领导得到认可后,反馈给当事人。

  (十一)建立医疗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医疗安全方面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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