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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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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16浏览次数:

  一、目的

  充分发挥医院职工在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及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医院的发展事业,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

  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医院职工在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及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医院的发展事业,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民主管理医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积极为职工谋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医院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医院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  医院行政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告院党委决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考虑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院长意见执行,同时报院党委。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教育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医疗技术问题和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各职工代表组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医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主席团成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充分酝酿后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五)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组分大外科组、大内科组、医技组、门急诊组和行政后勤组5个组,各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1人。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协助医院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期间的工作;

  (三)组织好本组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文件和各项议案,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主席团;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组所在科室的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医院行政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提案和院务公开工作在组所在科室的落实;

  (二)参加医院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三)选派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医院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

  (四)收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整理上报工会和提案审查小组。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规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到重大事项,经院长、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医院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届次与例行会议连续计算,会议程序亦与例会相同。

  (三)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但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会前由医院工会委员会收集,并会同医院行政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医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和广泛的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该单位职工代表。

  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当具有正确行使职工代表权利、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构成,一般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0%-1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医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须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应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或办法。

  选举方案或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

  (二)选举方案或办法由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职工代表一般以科室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为当选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下同)。

  (一)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工会有关部门中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产生的程序与选举方案或办法的制定程序相同。

  (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1.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2.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比例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的规定;

  3.审查当选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三)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职工代表要张榜公布,并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职工代表如是工会会员,其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选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1.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离开医院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

  (三)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离)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转岗,原则上其代表资格在届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增补或撤换程序。

  (一)增补或撤换职工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申请;

  (二)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决定后通知原选举单位;

  (三)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讨论表决(撤销职工代表时被撤销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允许申辩),将撤销职工代表的决定或选举结果报工会审查;

  (四)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登记表备案,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撤换和增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根据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选,邀请他们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特邀代表对象主要是医院有一定影响、有代表性的老领导、老专家、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职工。

  (三)列席代表对象主要是因名额限制等原因未能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医院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召开职工代表组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召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五)大会闭幕期间,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六)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第六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属于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医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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