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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2012-11-12浏览次数: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使职工了解相关工作流程及时效,现将《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待遇业务须知》予以转载。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为“工伤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到每位职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业务须知

      一、发生工伤后的办理程序

      1、事故报案: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作日报告电话7201544,同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宜昌市夷陵区工伤事故申报表》。

      2、工伤治疗: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夷陵区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有:宜昌市夷陵医院、小溪塔街道卫生院、夷陵区内各乡镇卫生院、宜昌市坝区急救中心、三峡大学仁和医院。须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转诊医疗机构有:宜昌市中心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宜昌市中医院。

      3、费用结算:工伤人员应持本人社保卡就医。工伤人员无社保卡的,由参保单位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到区人社局社保卡中心办理临时社保卡。工伤人员通过工伤性质认定后,由参保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工伤职工住院费结算通知》,然后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4、工伤认定:参保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由工伤人员在受伤后1年内直接向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单位及工伤人员可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1、《宜昌市夷陵区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2、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有门诊检查治疗的还需提供门诊病历);

      6、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在宜昌市中心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宜昌市中医院和省级医院就诊的需提供);

      7、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还应提供有关第三人赔偿的原始证明资料。

办理工伤人员医疗待遇须提供以上1、2、3、5、6、7项资料;办理工伤人员伤残待遇须提供以上1、2、3、4、7项资料。

      三、办理时限及流程

      1、当月30日前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于次月15日后由参保单位劳资人员持本单位收据领取相关待遇。

      2、工作流程:工伤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宜昌市夷陵区工伤事故申报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向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工伤职工住院费结算通知》→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存在功能障碍的可向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核→支付。

      四、咨询电话

      7201544(工伤事故报案),7201578(工伤待遇受理),7201543(工伤待遇领取), 7201500(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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